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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丰田实在是被召回弄得太灰头土脸。丰田全球召回影响带来的阴霾还未消散,又遭浙江工商局和浙江消保委“索命”。先是浙江省工商局长抛出的丰田对中国消费者“同声不同步”、“同病不同治”、“同损不同赔”、“同命不同权”的“不同”理论,要求丰田赴浙江接受质询;后又传出丰田已经与浙江工商局达成协议,将对浙江消费者实行赔偿,一时舆论沸腾,都认为中国消费者这次是终于扬眉吐气了。戏剧性的是,4月2日,一篇《丰田出尔反尔否认经济补偿?浙江工商将继续约谈丰田》文章又揭开浙江工商局挑战丰田的第二击,消费者被弄得云里雾里,媒体记者们又开始一阵哗然……

从宣布召回开始,丰田就一直被各种舆论口诛笔伐,实可谓召回猛于虎。然而,作为汽车社会文明与成熟度的一种标志,召回是企业对消费者负责任的表现,是保障消费者利益的有效手段。在一个相对成熟的汽车社会环境中,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件常态化的事情。汽车召回在很多国家比比皆是,美国的每年召回台数高出当年销售台数1~2倍的情况更是时有出现。

如今,在我国,汽车厂商的召回活动也越来越频繁。根据中国汽车召回网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从2010年1月至今,中国汽车行业已经发生了10数起召回活动,丰田召回RAV4仅是其中一起,标致、通用、克莱斯勒、铃木、本田,以及国产品牌东南汽车,都进行了召回活动。笔者认为这是我国汽车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汽车企业对缺陷产品进行主动召回的态度值得称赞和鼓励。同时也反映出国家监管部门在汽车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方面起到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然而,并不是说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成熟的汽车社会时代。3月14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加强汽车产品质量建设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5年来,我国共召回车辆321万余辆,国家质检总局已先后受理212次主动召回。而这些实施主动召回的品牌往往是消费者投诉较少的品牌,那些投诉多的品牌却甚少召回,这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最为严峻的现实。召回是解决产品缺陷问题、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如果看不到这一点,而是一味的对召回企业进行穷追猛打,那才是真正的悲剧。

城门失火,难免殃及池鱼。浙江工商局此番对丰田的挑战,虽是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初衷,但是也大大提高了召回的门槛:企业不仅要首开先河进行经济赔偿,还需接受难以估量的道德谴责所带来的对品牌形象和消费者信心的影响。如果每一个实施召回的企业都要接受如此严酷的媒体大批判,试问还有哪一家汽车企业敢轻易说召回?我们的民族工业还有生存空间吗?它们是不是早就该关门了?

更何况,浙江工商局此次所举起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大旗,看似言之凿凿,却有师出无名之嫌。汽车作为消费品,适用“召回”规定和适用“消法”的情况是完全不同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曾经明确指出:召回制度有一个重要前提是“无过错”原则,就是说:经营者在生产、销售产品时,无法判断产品是否会出现危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问题,即经营者时在完全无过错的前提下犯的错误,这种情况才适用于召回。相反,如果经营者事先已经知道此行为将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或者应当知道的前提下却不知道生产车辆出现了批量的安全问题,这种情况是“过失过错”,是不适用于“召回”规定的,应当按照《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质量责任,为消费者修理或退换,并赔偿相应损失。因此,两种情况有着本质区别。

我国的召回制度才刚刚起步,为召回营造一个健康的舆论环境,是政府、媒体乃至公众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当召回成为一种正常的企业活动,消费者才能享受到真正的权益。如果汽车企业因惧怕舆论的压力,而不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那才是真正的有损消费者的权益。在此,笔者也奉劝各位看官一句,切勿随波逐流,在抨击召回企业之前,还是冷静再冷静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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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斯坦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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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多家IT知名企业就职,并担任过TECOMM副总,科幻星系团队创建人,多家媒体特约IT评论员,科幻作者,目前是自由撰稿人。在《科技日报》、《科幻大王》、《科学画报》、《漫友》、《中国动漫》、《看电影》、《飞碟探索》、《百科知识》、《奥秘》、《新希望》、《电脑报》、《计算机世界》、《软件世界》、《人民日报》等上百家刊物及新浪、搜狐、腾讯、网易、赛迪等多家网络媒体开有特邀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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